欢迎来到江沪英语网

法律英语|古时候法 第四章

来源:www.rengniang.com 2024-05-15
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以前面所说的,可以判断,改变罗马法律学的理论决不可以被觉得有哲学上的正确性。这种理论事实上包含了思想的混合方法之一,这种所谓思想的混合方法目前被觉得是人类思想初期的最高思想的特征,同时也是大家今天的智慧的努力所不难发现的。自然法把过去与目前混淆起来了。逻辑上,它意味着过去一度由自然法支配的一种自然状况;但法学专家并不知道地或确信地说到过有如此一个状况存在,这种状况除去偶然在幻想黄金年代的诗歌中能发现外,的确也绝少为古大家所注意到。自然法从实质成效讲,是是现代的产物,和现存规范交织在一块的东西,是一个有资格的察看家可以从现存规范中区别出来的东西。把自然的法规从同这类法规混淆在一块的各种粗陋成分中离别开来的辨别办法,是一种单纯和调和的感觉。但这类经过提炼出来的原素所以能遭到看重,却并非因为它们的单纯和调和,而是因为它们来自太古的自然统治。这种混淆并没为法学专家的现代学生们成功地讲解了解,而对自然法提出的一些近代纯理论中暴露出来的认识模糊、用语含混不清之处,事实上远比大家公正地责咎于罗马法学家的还要来得厉害。有的研究这个主题的著者,觉得自然法典存在于以后,是所有民事法律正在走向的目的,他们企图用这种办法来防止基本的困难,但这非但同旧理论所依据的假设完全相反,而且或许混杂了两种自相矛盾的理论。这种不问过去只向以后寻求健全典型的倾向,是由基督教带到这世界上来的,古时候文学极少或者没暗示过如此一种信念,即觉得社会进步势必地是从坏到好的。但,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其缺点,大家却不可以因此而忽略其对于人类的重要程度。真的,假如自然法没成为古时候世界中一种常见的信念,这就非常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到底会朝哪一个方向进步了。法律与由法律结合在一块的社会,在其幼稚年代,好像比较容易遭受两种特殊危险。其中之一是,法律可能进步得太快。在比较进步的希腊社会中,它们的法典就发生过这种情形,这类法典用惊人的速度从冗杂的程序形式和不必需的术语中解脱出来,并且不久将来就使各种严峻的规定和规则上不再倚赖着任何迷信色彩。它们如此做,其本意并非为了人类的最后利益,虽然因此而使其公民获得的直接好处可能是相当大的。国民性中最罕见的特质之一,是如此的来应用和拟定法律的能力,即一方面在达到抽象公正中忍受着不断地发生的错误,而在同时却不丧失法律可能符合于一个较高理想的期望或愿望。希腊的思想家本其高贵的和适应的特质,没把自己局限在窄狭的法律公式中;大家对于雅典平民法院的工作状况学会着正确的常识,假如大家用雅典平民法院来推断希腊的法院,则大家可以了解,在希腊法院中有着很强有力的倾向把法律与事实混淆在一块。当时演说家(Orators)的遗著,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修辞学论(Treatise on Rhetoric)中所保存的法庭语录,显示出当时对纯粹的法律问题总是是用可能影响法官心理的各种理由来进行辩论的。通过这种办法,不可能产生持久的法律学规范。一个社会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为了要得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判决,就毫不迟疑的把妨碍着完美判决的成文法律规定变通一下,假如这个社会确有任何司法原则可以传诸后世,那它所能传下来的司法原则只可能只是包含着当时正在时尚的是非观念。这种法律学就不可以具备为后世比较进步的定义所能合适的骨架。充其量,它只不过在带有缺点的文明之下成长起来的一种哲学而已。极少民族社会的法律学曾遭到这种或则过早成熟或则机会未熟就已经瓦解的特殊危险的威胁。到底罗马人有没遭到过它的紧急威胁,当然还不可以确定,但无论怎么样,罗马人在其自然法的理论中是有着适合的保护的。由于法学专家显明地把自然法想象为一种应该渐渐吸收各种民事法律的规范,但在民事法律还没被废弃以前,自然法却不可以把它们取而代之。在海外自然法是没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印象的,就是只须向它提出申诉就大概使处置特定诉讼案件的法官的心理为之折服。这个定义的所以有其价值和用途,是由于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个完美法律的典型,它并且可以激励起一种要无限地接近于它的期望,而在同时,对于还没适应于这个理论的那些现存法律义务,它又从不使法律实务者或市民加以不承认。同样要紧的,应该看到,这个模范规范同很多在将来时期曾嘲弄过大家的期望的规范不同,并不完全是幻想的产物。从来无人把它看作是建筑在完全没经过考验的原则之上的。普通的怎么看,它是现存法律的基础,并且必须要通过现存法律才能找到它。它的职能,简单地讲,是弥补性的,而不是革命性的或无政府状况的。这一点,不幸地,恰恰就是现代对于自然法的见解常常不再和古时候见解相同的地方。社会在幼年年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种危险,曾妨碍了或停住了更大一部分人类的进步。原始法律的僵硬性,主如果因为它同宗教的早期联系和同一性而导致的,这种僵硬性曾把大部分人在生活和行为上的见解束缚住,使它们和大家的惯例首次被固定为有系统形式时的见解一样。世界上只有一二个民族因为奇异的命才能使它们免除去这种不幸,而从这类民族所出的支系曾丰富了少数现代社会,但状况仍旧是如此:在大多数世界中,只有墨守着由原始立法者所设计的刚开始计划,法律才能达到其完美性。假如在这种情形中,智慧确曾对法律发生过影响,那它能一致地以之自夸的,就是它能在古原文的基础上,求得种种机巧的牵强附会的结论,而在其文字性质上却毫无显著的背离。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何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独一无二的出色典型。在这个稀少的事例中,这个因为其他缘由而注定了对人类发生巨大影响的社会,把单纯和匀称作为其心目中一个理想的和绝对的完美法律的特证。一个国家或者一个职业在其力求改进时,假如能有一个明显的要达到的目的,其重要程度是不可以忽略的。在过去三十年间,边沁之所以能在英国发生巨大影响,其秘密就是在于他能成功地把如此一个目的,向国人提出。他给大家一个了解的改良规则。前一世纪中的英国法学家是敏锐的,当然不致于会被如此一个似是而非的言论所蒙蔽,以为英国法律是人类完美的理想,但因为缺少任何其他原则可资依据,他们在行动上好像就相信着如此一个说法。边沁提出社会幸福,把它作为优先于其他所有的最重要目的,如此,就使一个长期以来正在探寻出路的洪流,得到了发洩。假如大家把前面所描述的假定作为边沁主义的古时候对称物,这不可以说是完全出于妄想的一种比较。罗马理论引导大家努力的方向,正和这个英国人计划的理论所致使的方向,一模一样;罗马理论的实质结果,同倡导坚决地追求社会一般幸福的改良法学派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不致于有非常大有什么区别。但假如觉得这个理论是边沁原则的有意识的豫期,则是一种错误。毫无疑义,在罗马的普通文献和法律文献中,确有时以人类幸福作为弥补立法的正当目的,但假如拿有关这个原则的证据,同不断地给予自然法笼盖所有的倡导的颂扬相比,则前者是显著地少而无力的。罗马法学专家所甘心悦服的,不是近似博爱的东西,而是它们的单纯和调和之感就是他们意味深长地称为文雅的东西。他们辛勤劳力的结果,恰和一个更精确的哲学所企求的相一致,这正是人类好运的一部分。回过头来看自然法的现代史,大家断然相信它的影响是广泛深入的,但这种影响的好坏,则就比较很难坚定地加以一定。同它有关的各种学说和规范,是在大家年代中争论最剧烈的一些资料。譬如说,自然法理论是所有特殊观念如法律、政治与社会的渊源,在过去一百年间通过法国而传遍西方世界。法学家在法国史上所占有些地位与法律定义在法国思想中所占的范围,一直是很巨大的。但现代欧洲的法律科学,其起源实在不是在法国,而是在乎大利,在乎大利各大学的使者在国内各地创设的和企图(虽然结果是徒劳的)在我岛国创立的学校中,打造在法国的学校对这个国家的命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当时的法国法学家立即同加佩皇族(house of Capet)的国王们结成了密切的网盟,而法兰西君主国之所以能从省邦和藩属的割据状况中成长起来,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武力,同时也借用他们对帝王特权的倡导与他们对封建承继规则的讲解。法国国王们同法律家之间的谅解,使国王们在对大封建主、贵族和教会的斗争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大家只须研究一下直到中世纪还在欧洲时尚着的各种观念就可以领会到这一点。第一是对于概括的很醉心与对于一般命题的出奇的崇拜,因此,在法律的分野内,对于看起来好像能包括和总括在各区域作为惯例实行的很多各别规则的每一条一般公式就都油然而产生一种虔敬之心。像如此一类的一般公式,对于熟习民法大全或注解集的法律实务者说来,当然是不难尽可能提供的。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缘由使法学家的权力有更大的增加。在大家所谈到的时期中,对于成文法律到底有如何程度和如何性质的权力,在观念上是常见地模糊的。一般讲来,独断的序言,兹规定(Ita scriptum est),好像即足以止息所有些异议。根据大家今日的心意,大家对于所引证的公式,势必审慎地加以研究,查看起来源,必要时并会不承认它所属的法律有代替当地习惯之权,但前辈法学家可能就不敢如此做,他们只不过考究一下法律的规定能否适用,充其量,也只不过从法学汇纂或寺院法中引一些相反的命题而已。对于各种法律争论中这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大家怎么看的变化无定,需要牢记在心中,由于这不但可以帮助说明法学家对于帝王出过一臂之力,同时也可以使几个古怪的历史问题得以说明。伪教皇教令集(Eorged Decretals)著者的动机与他的很成功,也能因此而愈加容易领会。再就一个关系较小的现象而论,它可以帮助大家、虽然只不过部分地,知道布拉克顿的抄袭主义。这个生活在亨利三世(Henry Ⅲ)年代的英国著者,竟会把他的一篇全部形式和三分之一内容直接剽窃自民法大全的论文,作为纯粹英国法的纲要,而向其同胞宣扬。他竟敢在正式禁止系统地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国家内作如此的试验,这在法学史上将一直成为一个最不可解之谜。但当大家获悉当时对于成文法律有拘束力的一般建议,不论起来源怎么样,则大家的惊异是仍旧可以略为降低的。当法国的国王们在长期争取最高统治权的斗争中得到胜利的结束时,约等于瓦罗亚安古伦(Valois Angoule Jme)王族继承皇位的时候,法国法学家的地位是特殊的,并且延续到革命爆发为止。一方面,他们形成了国内最有教养的并且是最有权势的阶级。他们尽可能借助他们在封建贵族以外的一个特殊阶级的地位,他们并且通过了一个组织把他们的职业分布到全法国来确保他们的影响,这个组织包含很多巨大的特许公司,具备广泛而明确的权力,与更为广泛无限制的发言权。不论他们所担任的是辩护人,是法官,或是立法者,在其性质上他们都远超越全欧洲的同辈。他们的法律方法,他们的能言善辩,他们的擅长类比和调和,与(假如以他们中最著名的人物来评定)他们对公正定义的热诚,正和他们所赋有些各式各样的独特天才,同样是十分引人注意的。在这多样的天才中包含着由古乍斯(Cujas)到孟德斯鸠,由达该素(DAguesseau)到都漠兰(Dumoulin)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之间的全部人物。但在其次,他们需要实行的法律规范,则与他们所培养的习性完全不同。这个主要经由他们的努力而组成的法国,当时从一种畸形的和不协调的法律学遭到的烦恼,远超越了其他的任何欧洲国家。一次巨大的分裂终于在这个国家发生,把它分为成文法地区(Pays du Droit Ecrit)和习惯法地区(Pays du Droit Coutumier),前者承认成文的罗马法为其法律学的基础,后者只在它能提供一般表现形式或是它能提供同当地惯例相一致的法律推理办法时,才加以使用。如此划分的地区,又被划分为不一样的小地区。在习惯法地区中,就其习惯的性质来讲、省与省之间不同,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又有不同。在成文法地区中,掩盖在罗马法上面的封建规则,其层次组成亦很复杂。英国从来没发生过如此的混乱状况。在德国,这样的情况过去存在,但由于和该国政治宗教间的深刻划分,在非常大程度上是很协调的,所以极少影响,甚至很难感觉到法国的独特之点在于当君主的中央政权正在不断加大,完全的行政统一工作正在飞速完成,与在人民中间一种热烈的国家精神正在进步起来的时候,这种法律上很参差的状况还是继续着,丝毫不感到有哪些改变。这种矛盾现象产生了很多紧急的后果,其中,尤以它在法国法学家心神上所产生的成效,最为要紧。他们在推理上的建议和他们在智商上的偏见,恰恰和他们的利益和职业习惯完全相反。他们既深深地感觉到并完全认识到法律学上的完美是在于单纯性和一致性,因此便以为或好像以为那些确实感染着法国法律的缺点是很难革除的,因此,在事实上,他们常拒绝纠正这类缺点,其顽固程度即在比较不开明的同胞中也是不常有些。但当时有一种办法可以用来调和这类矛盾。他们变成了自然法的热烈拥护者。自然法跳过了所有些省市界限;它不管所有区别,不论是贵族和市民之间的,市民和农民之间的;它给了解、单纯和系统以极端崇高的地位;但它并没促进其拥护者进行任何特殊的改进,亦没直接威胁到任何可尊敬的或有利的专门性质。自然法可以说已成为法国的普通法,或者,无论怎么样,承认它的尊严和需要已成为所有法国法律实务者一致赞同的一个哲理。革命前法学家的言论中,对自然法毫无保留地一致颂扬,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专事诽谤纯粹罗马法的习惯论者,在谈到自然及其规定时,总是甚至比自觉得只尊重法学汇纂(Digest)及法典的民法学家,更为热烈。都漠兰是古法兰西习惯法所有权威学者中的最高权威,却有几篇很透彻详尽的有关自然法的论文,他的颂词并且有一种特殊的风格,显然同罗马法学专家的小心慎重有着距离。一个自然法的假说已成为不复是指导实质的一种理论,而是纯理论信仰的一种信条;因此,大家将发目前它比较近来所经受的变化中,因为其拥护者的推崇,它的最弱部分也上升到了其最强部分的水平。在自然法史达到最要紧的关头时,十八世纪已经过去了一半。假如对于自然法理论及其后果的讨论继续专用于法律界,则它所遭到的看重可能要有一些降低;由于到这时,论法的精神出版了。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一方面相当夸张地显示出作者强烈地不愿同意以前一般是不加详细审察而予以容忍的各种假设,其次又相当模糊地表现出作者要与现存偏见相调和的愿望,但,这本书虽有其缺点,却仍根据着历史办法进行研究,在这种办法之前,自然法是从来没能瞬息保持其立足点的。它不但遭到了大家的欢迎,并且在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事实上它并没得到进一步深入的机会,由于好像注定要被它所毁灭的反假说忽然从法庭传到了民间,并且成为远较法院或学校中过去激辩过的主题更能引起激烈争执的主题。这个把它放在新地位的人,是一个很人,他没学识,极少美德,并且也没十分坚强的个性,但因为一种鲜明的想象力,与他对于人类的真诚的热爱(为了这,大家对他有很多地方应该原谅的),却使他成为历史上不可磨灭的人物。在大家我们的一代中,大家从来没看到过的确,即在全世界整个历史过程中,也不会看到一次或二次以上的如此一个文件,曾对人类的心灵、对常识分子的躯体和灵魂产生过像卢梭在1749年和1762年之间所产生的那样巨大的影响的。在由贝尔(Bayle)和部分地由国内的洛克(Locke)开始,最后却由伏尔泰(Voltaire)完成的纯然是偶象破坏的努力将来,这是要重新打造人类信念的首次尝试;并且,除去每个有建设性的努力常常势必优于单纯的破坏性的努力以外,它还有着一个卓越之处,就是在一个几乎常见的怀疑论的环境中间,提出了所有过去推理方面常识的完善性问题。在卢梭的所有理论中,其中心人物,不论是穿着英国服饰在一个社会契约上签名的或者是率直地把所有历史特质完全剥光的,都一律是在一种假设的自然状况中的 人。每一种法律和规范,但凡不可以合适于这类理想状况下的这种想象的人,都被加以非难,觉得是从一种原始完美状况的堕落;对于每一种能使社会更接近于 自然生物统治着的世界的社会变革,都觉得是可以赞美的,并值得用任何明显的代价使其达成。这个确论仍旧是罗马法学家的理论,由于在这个人类居住的自然条件(Natural Condition)的暗影中,除去对于法学专家具备很魔力的单纯和调和以外,竟没一个特点和特征为大家所注意到;但这个理论仿佛是本末倒置过来了。目前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自然法律,而是自然状况(State of nature)。罗马人曾觉得,假如对于现存的各种规范加以注意观察,则在这类规范中势必可以挑选出有几个部分或者立即可以显示出来,或者需要经过法律上的纯净用途才能显示出那种自然统治的痕迹,这种自然统治在罗马人看着,大概是真实的。至于卢梭的信念是:一个完美的社会秩序可以求之于单纯的对自然状况的考虑,这一种社会秩序完全同世界的实质状况没关系,并且完全同世界的实质状况不同。这两种见解的分歧是巨大的,一种是痛责目前,由于它不像理想中的过去:而另外的一种,假定目前同过去一样的必要的,因此也就不轻视目前或谴责目前。大家没必要枉浪费时间间,以详细剖析这建筑于一个自然状况基础上的政治、艺术、教育、伦理学和社会关系的哲学。这种哲学对于每个国家里比较不精确的思想家还具备特别的吸引力,并且无疑地是妨碍着应用历史研究办法的几乎所有先入之见的、多少是不直接的根源,但它已为大家今日有识者所不信赖到了如此的程度,竟使那些熟悉纯理论的错误具备很活力的大家,为之惶惑不止。在今天最常提到的问题,或许并非这类建议到底有哪些价值,而是:在一百年以前使它们有如此的盖过所有的优势,其缘由到底是什么。我觉得回答是非常简单的。在上一世纪中,有一种研究最可可以用来纠正但凡专门注意于古法律的人比较容易陷入的误解,这种研究便是宗教的研究。但希腊宗教如当时所理解的那样,都已被分散于很多想象的神话中。东方的各种宗教纵使确曾遭到过注意,但这类宗教好像都迷失于空虚的宇宙开辟论中。只有一种原始记录,值得加以研究就是早期的犹太史。但当时的种种偏见阻止着大家借助它。卢梭学派同伏尔泰学派所共有些少数特点之一,是完全轻视所有宗教上的古时候事物,尤其是是希伯来民族的。大家都知道,当时的理论家都不只觉得以摩西(Moses)为名的规范并不是真的源于神授,觉得它们更不是象传闻那样在一个较后的时期被拟定为法典的,他们觉得这类规范与全部的摩西五经(pentateuch)都只不过一种毫无依据的伪造,是在从幽囚(Captivity)中回来将来完成的。这类思想家所以作出如此的假定,由于这与他们的荣誉有关。因此法国的哲学家们,既被阻止获得这个反对纯理论谬见的主要保证,就在他们热切于从他们觉得是僧侣的迷信中逃避出来的时候,又轻率地把他们自己投入了法学家的迷信中去。但这个以自然状况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虽然由于它只被看到了其粗糙的和很容易看到的一面,普通的评价不高,但这并非说,当它在比较精巧的伪装中,就失掉了它可以赞美的地方、通俗的地方和它的力量。我相信,象我前面已说过的,它仍旧是历史办法的劲敌;并且(除去宗教上的反对以外)但凡拒绝或责难这种研究方法的人,通常都是因为有意或无意地遭到了信任社会或个人的非历史的即自然的状况的一种偏见或武断的影响的结果。不过自然学说及其法律看法之所以能维持其能力,主如果因为它们能和各种政治及社会倾向联结在一块,在这类倾向中,有一些是由它们促成的,有一些的确是它们所创造的,而绝大多数则是由它们提供了说明和形式。它们明显地很多渗入到不断由法国传播到文明世界各地的各种观念中,如此就成为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这类学理对民族命所加的影响,其价值怎么样,当然是大家年代中最热烈争辩的论点之一,对于这个方面,大家不筹备在本文中加以讨论。但假如回顾一下自然状况理论在政治上达到特别高度的重要程度的时期,则绝少人会不承认:在首次法国革命时期,过去多次发生的重大失望都是由它有力地促成的。它产生了或强烈地刺激了当时几乎常见存在的智商上的恶习,如对现实法的蔑视,对经验的不耐烦,与先天的优先于所有其他理性等。这种哲学紧紧地学会住了那些比较思想得少、同时又不擅长察看的人,它未来发展趋势也就比率地成为明显的无政府状况。可惊异的是,杜蒙(Dumont)为边沁出版的无政府的诡辩(Sophismes Anarchiques)一书中具体地表现了边沁所暴露的显然是来自法国的谬见,有不少是来自经过法国变化的罗马假设,并且除非是参照了罗马假设,这类诡辩是困难理解的。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在革命的每个主要年代中间的劝戒者(Monteur)。年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况便越加频繁。在国民议会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在立法议会时期则比较常常;在宪法会议中,在辩论着阴谋和战争的纷争声中,这样的情况便永久存在着。有一个例子很明显地说明了自然法理论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并且表明这类影响是怎么样的深而且远。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很多法律命题之一,它伴随年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罗马安托宁年代的法学专家们提出:每个人自然是平等的(omnes homines natural Equales sunt),但在他们心目中,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公理。他们企图倡导,在假设的自然法之下,与在现实法接近自然法的程度内,罗马市民法所支持的各阶级大家之间的武断区别不应该在法律上存在。这个规定对罗马法律实务者,是有相当的重要程度的,由于这使他们需要记住,凡在罗马法律学被推定为完全符合于自然法典的规定时,则罗马法院在考虑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人民与奴隶之间、宗亲与血亲之间的所有问题时,却不应该有所不同。但凡作如此倡导的法学专家,当然决不会指摘使市民法不可以达到其理论形式的社会安排,他们显然也不会相信世界真会看到人类社会会同自然组织完全同化的。但当人类平等学说披上了现代服饰而出现时,它显然已包藏着一种新的意义。罗马法学专家用是平等(Equales sunt)的这类字眼,其所含意义真和他所说的完全一样,而现代民法学家在写人类一律平等时,他的意思是人类应该平等。罗马人以为自然法是和市民法同时存在的,并且是在渐渐吞并着市民法的,这种特殊怎么看显然已经被遗忘了,或已经成为不可理解的了。这类字眼在过去充其量只不过表达了有关人类各种规范渊源、组织和其进步的一种理论,后来开始被用来表示人类长期遭受的大不公正之意。早在十四世纪初期,关于人类出生状况的时尚说法虽然明显地想要和阿尔比安及其同年代人的说法相一致,但其形式和意义却已全然不同。路易胡廷国王(King Louis Hutin)解放王家领地内农奴的著名命令中的前言,在罗马人听来,将是很陌生的,既然根据自然法,每一个人应该生而自由;因为自上古以来就已使用并一直到目前还在国内土上被维持着的某种惯例和习惯,并且可能因为大家前辈的罪行,在大家普通人民中就有很多人陷入了被奴役的地位,因此,大家等等,这不是一条法律规定而是一个政治教条的宣言;从这时起,法国法学家们在谈到人类平等时,正好象这是偶然被保留在他们的科学中的一个政治真理似的。象来自自然法假设中的所有其他演绎一样,同时也象自然法这个信念的本身一样,它在直到被从法学家之手转入到十八世纪文大家之手与信服他们的公众之手以前,只不过毫无生气地被赞同着,而且它对建议和实践也都极少有影响。在这类文人之手中,它成为他们信条中最了解的教理,并被觉得是所有其他教理的一个总结。但,它最后在1789年事件中所以得势,可能不完全是因为它在法国的声望。由于在这世纪的中叶,它已被传播到了美国。当时的美国法学家,特别是弗吉尼亚(Virginia )的法学家,好像已具备和英国同年代人不一样的很多常识,其主要不同之点,是在他们的常识中包含了很多只可能来自欧洲国内法律文献的常识。只须参考一下哲斐孙(Jefferson)的著作,就能看到他是怎么样深遭到法国当时流行的半法律、半通俗的见解的影响;大家也毫不怀疑,正是因为他们对法国法学家这类特殊观念深表同情,在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开头的几行中,这位指导着当时美国事务的哲斐孙和在这殖民地中的其他法学家,就把这独特的法国假设即人类生而平等和英国人最熟知的假设人类生而自由相结合在一块。这是放在大家目前的这个学理的历史中有很大重要程度的一节文句。美国法学家如此突出地和如此着重地倡导人类的根本平等,这在他们自己国家里,并且在较小的程度上,也在大不列颠,推进了一个政治运动,到目前还远没衰竭下来;但除此以外,他们正把他们所一度使用的教条还给了法国当地,赋予了更巨大的能力,并且使它遭到了普通人更大的欢迎和尊敬。甚至在首次国民议会中比较谨慎的政治家,也重复着阿尔比安的命题,好象这个命题立即自荐于人类的本能和直觉似的;并且在所有1789年的各种原则中,这是唯一的曾遭到最少的热烈的攻击,曾最彻底地影响现代建议并将最深刻地改变社会构成和国家政治的原则。自然法所尽的最伟大的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和现代战争法(Law of War),虽然它的这一个部分成效是尤为重要的,但在这里,因为它和本文关系不大,因此将略而不论。在形成国际法基础的各种假定中间,或在形成国际法中到目前仍旧能维持其从原来建筑师那里所同意的形态的部分基本假定中间,有二三种特别看上去要紧的假定。其中第一个表目前如此的一个立论中,即觉得有一种可以确定的自然法。格罗修斯及其后继者直接从罗马人那里得到这一个假设,但他们同罗马法学专家之间与在他们相互之间,对于确定的方法,在怎么看上有着巨大的分歧。在文静复兴将来盛极一时的公法学家里,几乎每个人都野心勃勃,提出了新的和更容易处置的有关 自然及其法律的概念,并且无可争辩,当这个定义经过一系列的公法学著者之手,在其周围就积聚了一大堆的附加物,其中包含了都是从支配着各学派的每一种伦理学理论中得来的各种观念片段。虽然是如此,但仍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这个定义主如果有历史性质的,由于从自然状况的各种必要特征中探求自然法典;虽然经过了种种努力,但所获得的结果,正和大家把罗马法学家的建议不加探究或修正而立即使用时所可能得到的结果,一模一样。假如把国际法中的协约和条款部分撇开不论,可以看到,在这规范中有相当惊人的一部分是由纯粹罗马法律所组成的。法学专家的每一种学理,只须经过他们确觉得同万民法相协调时,公法学家就以种种理由来借用它,不论这个学理是怎么样明显地标志着其罗马渊源。大家也可以看到,这类派生的理论是带有其原来观念的弱点的。大部分公法学家的思想办法仍旧是混合的。在研究这类著者时,最大的困难一直是在弄了解他们所讨论的到底是法律还是道德他们所描写的国际关系状况到底是现实的还是理想的他们所说的到底是事实,还是他们的建议觉得应该是如此的。作为国际法基础的第二一个假设是,自然法与国家相互之间(interse)有拘束力。一系列倡导或认同这原则的言论,得追溯到现代法律科学的极幼稚年代,并且初看着,它仿佛是直接来自罗马人学说的一个推理。人为的社会状况和自然状况不同,在前者之中有一个明显的制法者,在后者却没,因此,假如某一个单位否认它们服从一个一同主权或政治领袖的时候,它们就仿佛恢复到了受命于自然法了。国家就是这种的单位;它们各自独立的这个假设,排斥了一个一同立法者的观念,并从这观念出发,根据某种思想办法进而得到了从是自然原始秩序的观念。另一种想法觉得各独立的社会相互之间没任何法律把它们联系着,但这种没办法律状况正就是法学专家们的自然所厌恶的真空。假如一个罗马法学家遇见有市民法被排斥不可以适用的状况,他就立即会以自然法令来填补这个空隙,如此一种想法,显然是有理由的。但大家不可以就因此以为,在历史的任何时期中,都确实可以得出如此的结论,虽然这在大家的见地中是很明确和直接的。依据我的判断,罗马法的遗作中没任何一节可以用来证明法学专家确曾相信自然法在独立国家之间有任何拘束力;并且大家不能不看到,对于把君主领土看作和文明同境界的罗马帝国公民们,假如确有各国平等隶属自然法如此的想法,也至多只不过古怪理论的一个极端结果。真相好像是:现代的国际法虽然无疑是罗马法的后裔,但只不过由一种不规则的血统相联系着的。现代早期的罗马法讲解者,误解了万民法的意义,毫不犹豫地觉得罗马人传给了他们一套调整国际事务的法律规范。在起初这个国际法成为有很多可怕的角逐者与之相对抗的一种权威,而欧洲是长期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妨碍着它被常见同意。但,渐渐地,西方世界安排了它自己,使其形式最适合于民法学家的理论;状况的变更摧毁了所有敌对学理的权势;最后,在一个罕有地幸运的机会,阿雅拉(Ayala)和格罗修斯终于为它获得了欧洲的热诚赞同;这种赞同过去在每个不一样的庄严条款中被一再重复申述着。它的胜利主要应归功于这类伟大人物,他们并且企图把它放在一个完全新的基础上,这是毋庸赘述的;而且毫无疑问,在这转移地方的过程中,他们改变了不少它的结构,虽然远没一般所想象的那样多。格罗修斯既然从安托宁法学专家那里使用了这个论点,觉得万民法和自然法是同一的,他和他的直接前辈及直接后继者便使自然法具备一种权威,这种权威要不是在那个时候国际法 的意思模糊不清,是或许从来不会为自然法需要的。他们毫无保留地倡导自然法是各国的法典,于是就开始了如此一种过程,就是把假定是从单纯考虑自然定义而求得的各种规定灌输到国际规范中去,这个过程几乎一直延续到大家的年代。还有一种对于人类有着巨大实质重要程度的后果,虽然在欧洲早期现代史中并不是完全不知,但在直到格罗修斯学派的学理获得风靡之前,却从来没被明显地或常见地承认过。假如每个国家的集体都受着自然法的统治,则组成这个集体的每个原子需要绝对平等。人类在自然的王笏之下,是一律平等的,从而,假如国际间的状况是一种自然的状况,则各国也肯定是平等的。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不同,但在国际法的见地中是一律平等的;这个命题对人类的幸福有巨大的贡献,虽然它在每个年代中继续不断地为各种政治倾向所威胁着。假如国际法不是由文静复兴后的公法学家们完全从自然的庄严倡导中求得,那末这个学理可能永远不可以获得一个稳定的立足点。可是,总的讲起来,象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自从格罗修斯年代以来,在加于国际法上的各种附加物中,只有非常小一部分是从罗马万民法最古资料直接采取来的。土地的获得一直是引起国家野心的巨大的刺激物;而适用于这种获得的法律规定,与消除因土地获得而导致的战争的法律规定,都只是从罗马法中有关获得万民法财产的各种方法的部分中抄袭得来的。这很多获得的方法,象我在前面已经企图说明的,都是由前辈法学专家从其所察看到的各种惯例中抽象出来的一些一同要点,这类惯例过去时尚于罗马周围各部落间;依据它们的来源,这类规定被归类在各国共有些法律中,再因为他们的单纯性,后来的法学家便觉得它们恰合于一个自然法的较近代的定义。它们就如此编进了现代的国际法,其结果是,国际规范中有关领土(dominion)、领土性质、领土范围、获得和守卫领土方法的那些部分,便都是纯粹的罗马财产法这就是说,罗马 财产法中的那些部分,曾为安托宁法学专家想象为和自然状况有某种一致性的。为了使国际法中这类章节能付诸推行,有必要使存在于主权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好似罗马所有者每个成员之间存在的关系一样。这是打造国际法典所依据的各种假定中的另一个假定,而这也是在现代欧洲史开头几个世纪中不可能被赞同的一个假定。这个假定可以被分解为如此一个双重命题,一方面主权是领土的,即它是一直和地球表面上肯定部分的所有权联系着,其次主权者相互之间,应该被觉得不是国家领土的最高所有人,而是绝对所有人。很多现代的国际法著者都默认:他们以各种衡平和知识原则为基础打造起的整套学理,都可以在现代文明的每个阶段中推论出来。但这个默认一方面掩盖着国际理论上所存在的某些真的缺点,其次,就大多数的现代史而论,实在是完全不足取的。在国际事务中万民法的权威并非一直不遭到反抗的;相反的,它不能不长时期地和几种相角逐的规范不断斗争着。同时,主权的领土性质也并非一直被承认着的,由于在罗马统治解体将来,大家的心理是长时期地处在和这种定义不相协调的观念的支配之下。在国际法上这两个主要假定被常见承认之前,一个旧的规范与建筑在它上面的思想观念势必地要腐败,一个新的欧洲,与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观念势必地要成长起来。有一桩事值得注意,在大家一般称为现代史的大多数时期中,没同意过所谓领土主权这种定义。在过去,主权并非和对地球上一部分或再小部分的土地的控制联系在一块的。世界曾有如此很多世纪长期处于罗马帝国的庇护之下,以致忘记了包含在帝国中的广大空间在过去曾一度被划分成很多独立国家,它们都倡导有权不受外来的干涉,并且标榜着国家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在蛮族入侵平靖后,关于主权当时时尚着的观念好像具备双重意义。一方面它有着所谓部落主权的形式。法兰克人(Franks ),勃艮弟人(Burgundians),汪达尔人(Vandals),伦巴德人(Lombards)与西哥特人(Visigoths),当然都是他们所占领着的土地的主人,其中有几种人并以他们我们的名字作为土地的地理名字;但他们并不依据土地占有些事实而倡导任何权利,并且在事实上甚至对于占有些事实也并不觉得有任何特别重要程度。他们好像还保留着他们由森林中和草原上所带来的传统,根据他们我们的怎么看,仍旧是一个宗法社会,一个游牧部落,只不过暂时驻扎在能供给他们粮食的土地上而已。阿尔卑斯北高卢的一部分,加上了日耳曼的一部分,目前已成为法兰克人在事实上占领的国家 就是法兰西;但克洛维(Clovis)的后裔即墨洛温(Merovingian)王朝的首领们并非法兰西的国王而是法兰克人的国王。另外一种有关主权的特殊观念,好像是这是要紧的一点常见领土的观念。当一个君主失去了领袖与其部族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为了个人的目的急切要获得一个新的主权形式时,他所能使用的唯一先例,是罗马皇帝们的霸术。胡乱摹仿一句谚语,他成了不为凯撒,即为庸人(aut Cesar aut nullus)的人。或则他享有拜占廷皇帝(Byzantine Emperor)的全部特权,或则他完全没任何政治地位。在大家这个年代,当一个新的王朝期望废去被黜免皇朝的名号时,它总是喜欢说它的称号来自人民而不是领土。如此,大家便有了一些法兰西皇帝和国王,还有一个比利时人的国王。在大家所谈到的时期中,在类似的状况下,还出现了另外一种不一样的观念。一个 首领假如不想再自称为部落国王,一定会需要成为世界的皇帝。如此,当世袭的权臣们和事实上久已废立的君主们相决裂时,他们立即不愿自称为法兰克人的国王,这个称号是是被废黜的墨洛温的;但他们又不可以自称为法兰西的国王,由于,虽然这种称号显然并非不见经传的,却更不是一个尊严的称号。因此,他们就进而矢志为世界帝国的统治者。他们的动机曾被大大地误解。近代法国作家们曾觉得,查理曼(Charlemagne)是远远超越他的同年代人的,不但在其意图的性质上这样,即在他实行这类意图所用的能力上也是这样。不论是不是有人在任何时期都是超越他的同年代人的,但有一点势必是真的,即查理曼在企求一个无限制的领土时,确是有力地采取了他当时的年代思想所准许他遵循的唯一的道路。关于他在智商上的卓越,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但这种卓越不是由他的理论而是由他的行为证明的。在见解上的这类特质,并不由于查理曼的遗产为其三个孙子所分割而有所变更。秃顶查理(Charles the Bald)、路易(Lewis)和罗退耳(Lothair)仍旧在理论上假如用这个词是适合的是罗马的皇帝。正犹如东罗马帝国与西罗马帝国的凯撒在法律上都是全世界的皇帝,而在事实上则只各自统治着其中的一半,这三个加洛温朝的皇帝好像都觉得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但他们的称号是无限的。这同一的纯理论的主权常见性在肥硕查理(Charles the fat)死亡,发生第二次分裂时仍继续和王位联系着,并且,真的,在日耳曼帝国存续期间内,从来没完全和它离别过。领土主权这种把主权与地球表面上一块土地的占有联系起来的见解明显地是封建规范的一个支流,虽然是一个迟缓的支流。这可能是先天的预期的,由于首次把个人义务,结果也就是把个人权利和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的是封建规范。对于封建规范的渊源和其法律性质,不论正当见解应当是如何,要鲜明地想象封建组织的最好方法,应从它的基础开始,先考虑佃农同设定和限制其劳务的小块土地之间的关系而后通过上层封建建筑的狭小范围而一直上升以至接近于这规范的顶点。在黑暗年代的后期,这个顶点到底在什么地方,是困难决定的。可能,在部落主权的定义确实消失的地方,这个最高之点一直被指向着西罗马帝国凯撒的假定承继人。但过了不久,当帝国权威的实质影响大大萎缩时,皇帝把他仅有些残余权力集中于日耳曼和北意大利,所有在前加洛温帝国四周的最高封建主发觉了在他们上面事实上已经没一个最高首领。渐渐地他们就习惯于这种新的形势,而已免除外来干预的这个事实,终于把倚赖的理论隐灭掉;当然有很多征象表明,这个变化的完成并非十分容易的;而且大家得毫无疑问地觉得,因为如此一种印象,就是说,依据事物的自然性质,势必地要在某些地方有一个最高的统治权,就产生了不断地把世俗上的无上权力归是罗马教皇的倾向。法兰西加佩王朝的接位,标志着思想革命中第一阶段的完成。这个环绕着巴黎四周有限领土的封建诸侯,因为很多的宗主权结合于本身这一个偶然事件而开始自称为法兰西国王,他成为了一种全然新的意义的国王,一个主权者,他对法兰西土地的关系和男爵对于封邑、佃农对于自由产的关系一模一样。这个先例不但新奇的,同时也是有影响的。在法兰西的这种君治的形式,有力地促进其他地方向同一个方向变化。我盎格鲁-撒克逊(Anglo -Saxon)王室的王位这个时候处于一个部落首领和领土最高统治权的中途。但诺曼(Norman)王朝诸王最高权模仿着法兰西国王,明显地是一种领土主权。在将来打造的或巩固的每个统治权,都依据了后一种模型而组成。西班牙、那不勒斯(Naples)与在乎大利自由市废墟上打造起来的每个诸侯国家,都由领土主权的统治者统治着。从一个见解渐渐转变到另一个见解的事例中,我觉得最最离奇的莫如威尼斯人(Venctians)。在其对外征伐开始时,这个共和国自视为和罗马共和政治同一种类的国家,统治着很多的属省。经过了一个世纪将来,你就能发现它却期望成为一个集合的主权国家,对它在乎大利和爱琴海(Egean)所有些占有地拥有一个封建宗主国的权利。关于主权这个主题的各种通俗观念在历程着显著变化的时期内,作为大家今日称为国际法的规范,在形式上是凌乱不堪的,在原则上也是不符合它所企求的目的的。在罗马-日耳曼帝国内的一部分欧洲土地上,联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由复杂的但还不完全的帝国宪法机构所约束着;并且这在大家看来或许是可惊异的,日耳曼法学家所喜好的观念仍旧是:联邦国之间的关系,不论在帝国之内或在帝国以外应该依据以凯撒为中心的纯粹罗马法律学的规定而不应该依据万民法的规定。这个学理在边远的各国中没像大家早先所假定那样地被大胆抛弃;但在实质上,在欧洲的其余的地方,封建的部属已成为公法的一种代替品;当那些封建从属犹疑不定暧昧不明时,至少在理论上,从教会领袖的权威上面找到一种最高的支配力。虽然是如此,但可以判定,封建和教会的权势在十五世纪甚至在十四世纪年代中就已开始飞速衰败了;假如大家密切审视一下当时各次战事的借口与公开的网盟动机,就能看到,将来为阿雅拉和格罗修斯所调和和巩固的各种见解,正伴随旧原则一步步地被代替而有着要紧的进展,虽然这种进展是默默无声的,并且是非常缓慢的。来自每个渊源的权威有没经熔合而最后成为一个国际关系的规范,与这个规范到底在实质上是否和格罗修斯的结构有哪些不同,目前已没办法加以判定,由于在事实上宗教改革已经把它所有些有力要点,除去一点以外,全部消灭。宗教改革从日耳曼开始,它在帝国的每个诸侯之间用深而且广的鸿沟分裂开来,纵使帝国元首维持中立,也已没办法用帝国最高统治来加以交流。帝国元首于是不能不袒护教会以反对改革者;教皇自然也是处在同样的苦境中;如此,这原来在敌对双方之间负有调停职责的两个当局者本身就成为了各国分裂中的一个大党的首领。在这个时候声势已被削弱,并且已不可以被觉得是公共关系中的一个原则而加以信赖的封建主义,已不复是足够稳定并可以和宗教网盟相匹敌的一种约束力。因此,在公法处于几乎混乱状况的状况下,那些被觉得是罗马法学专家唯一加以认同的一个国家规范的各种观念,仍旧继续存在。这类观念从格罗修斯手中获得的形式、均称和卓越性,为每个学者所熟悉。但战事与和平法规论(Treatise De Jure Belli et Pacis)这部巨著的惊人之处则在其飞速、完全和常见的成功上。三十年战争的惨状,军人毫无拘束的放任行为所激起的无边恐怖和憾事,无疑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用来讲明这种成功是什么原因,但这还不可以作为全部的说明。由于只须对当时的各种观念略为浏览一下,就能使大家深信在格罗修斯的伟大著作中描绘出来的国际大厦的基本图样,假如不是在理论上非常健全的话,那它就非常或许会被法学家所抛弃,被政治家及士兵们所藐视。显然,格罗修斯规范在纯理论上的健全性是和大家所讨论的那个领土主权定义密切地联系着的。国际法理论所作出的假定是:每个共和政治在其相互关系上处在一种自然状况中;但一个自然社会的每个组成原子依据这个基本假设需要是互相离别和各自独立的。假如有一个较高的权力因为对一同最高统治权的需要而把它们联结起来,纵使这种联结是非常薄弱的并且也是偶然的,但正是这一个一同领导者的定义引进了现实法的观念,排斥了一个自然法的观念。因此,假如一个帝国元首的常见宗主权,即便只是在理论上被得到承认,格罗修斯的努力就或许会变成徒劳。这更不是现代公法和我企图描述其进步的有关主权的各种见解之间的唯一结合之点。我过去说过,国际法律学中有的部门完全是由罗马财产法组成的。那末大家可以得到什么推论呢?推论是:在对主权所作的评价中假如没象我所描述的那种变化假如主权并没和地球上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换言之,并没成为对领土的主权,则格罗修斯的理论,就或有四分之三没办法加以适用


相关文章推荐

02

17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19

CEPIT. Took. This is a technical word, which cannot be supplied by any other in an indictment1 for larceny2. The charge

02

17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26

CHANGE. The exchange of money for money. The giving, for example, dollars for eagles, dimes1 for dollars, cents for dime

02

17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65

COMMUNITY. This word has several meanings; when used in common parlance1 it signifies the body of the people.2. In the c

02

17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67

COMPENSATIO CRIMINIS. The compensation or set-off of one crime against another; for example, in questions of porce, wher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78

CONFESSIONS1 AND AVOIDANCE, pleadings. Pleas in confession2 and avoidance are those which admit the averments in the pla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C-83

CONGE'. A French word which signifies permission, and is understood in that sense in law. Cunn. Diet. h. t. In the Frenc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D-4

DAMAGES, DOUBLE or TREBLE, practice. In cases where a statute1 gives a party double or treble damages, the jury are to f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D-7

DANGERS OF THE SEA, mar1. law. This phrase is sometimes put in bills of lading, the master of the ship agreeing to deliv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D-46

DEPARTURE, maritime1 law. A deviation2 from the course of the voyage insured. 2. A departure is justifiable3 or not just

02

16

法律英语|英文法律词典 D-60

DIES. A day. There are four sorts of days: 1. A natural day; as, the morning and the evening made the first day. 2. An a

英语学习 热门搜索

更多>